□ 张德淼 路歌
互联网司法评估是指将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的评估原理、考核标准以及量化技术综合引入到互联网司法建设领域,运用新型的评估技术与方法对互联网司法建设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了解互联网司法建设的实际成效和社会效果,通过评估加深对互联网司法的认识,进而指导决策。在互联网司法发展进程中,人民法院也初步建立起完备的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院内部评估。各级法院历来重视互联网司法评估工作,将评估作为及时发现问题、防控风险,推动互联网司法建设的重要方式。法院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司法信息化建设评估和智慧法院建设评估。前者包括司法为民应用的成效评估,审判执行核心应用的成效评估,司法管理应用的成效评估。后者包括规划引领、基础设施、综合保障、网络化应用、阳光化应用、智能化应用、示范性创新等内容。此外,人民法院针对两个“一站式”建设、“庭审公开”等工作进行专项评估,这些也构成互联网司法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第三方评估。人民法院积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互联网司法建设成效进行评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评估主要有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司法公开第三方评估、“司法大数据”应用第三方评估、“智慧法院”第三方评估、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和司法文明指数评估等。其中,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司法文明指数评估中均包含了互联网司法的内容。当前我国第三方互联网司法评估主要以学术和科研机构为主体。
总体来说,当前我国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要素基本完备、评估指标设计较为合理,评估方法日臻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我国互联网司法建设的现状。
互联网司法评估具有风险防控功能
推动互联网司法的良性发展,需要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防控潜在风险。根据学界已有研究,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等新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适用可以显着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但与此同时,新技术的司法应用也存在一定风险。
第一,在线庭审模式对传统诉讼原则的挑战。诉讼亲历性、言辞主义、辩论主义等传统诉讼原则主要建立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往的基础之上。在互联网司法发展背景下,诉讼活动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这会对传统诉讼原则的适用带来挑战;第二,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体现。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互联网诉讼规则的探索过程,在探索互联网诉讼规则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关照不足;第三,如何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互联网司法对当事人的知识水平、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虽然当前我国手机上网用户众多,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在广大基层社会,仍有较多人的知识水平不高,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较差。这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难以充分地表达诉求、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
互联网司法评估是法治评估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应用。法治评估指标设计、方法应用和进路选择都以法治价值为依归。例如,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所确立的法治标准包括“消除腐败”“基本权利的实现”“秩序与安全”等,全球廉政机构提出的“全球廉政指标”法治一栏中,“公民能平等地接近司法体系”“司法判断不受种族歧视”等内容构成衡量法治水平的主要标准。互联网司法评估以司法价值为指引,评估内容的确定、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评估方法的应用均包含了程序的参与性、对等性、合理性以及裁判者的中立性等相关价值要素。在评估理念上,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将服务审判作为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在评估内容中,突出当事人的主导地位,集中关注技术应用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在评估方法中,注重定量评价,兼顾质性评价,充分关注新技术的司法适用所带来的效率和公正是否被社会公众“所知”“所感”。因此,互联网司法评估可以有效防控上述互联网司法中存在的风险。
构建完备的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
推动互联网司法稳步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备的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的充分助力。为更好地发挥评估的功能,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完善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
第一,充分扩大社会参与。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和媒介平台的作用,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评估。同时,为社会组织参与评估提供法律保障,包括明确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具体职责;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建立对第三方评估过程的全方位、实时性的监督机制。此外,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建立相应的政策秩序机制,为市场主体参与评估提供空间、平台等支持。依靠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互联网司法评估中的作用。
第二,不断健全评估机制。一是健全评估主体间的关系机制。逐渐弱化评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两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信度。二是健全评估活动的监督机制。具体包括对委托评估主体活动的监督,对选定样本、收集数据和材料等评估活动的质量监控,对统计和分析所收集的数据和材料的质量监控等。三是健全评估过程的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和透明是最好的约束和监督。一方面,实现从评估结果公开到评估全过程公开;二是便利社会公众获取评估信息。
第三,不断充实评估内容、优化评估方法。互联网司法评估不仅要关注互联网司法建设进展,还需要突出对司法价值的关照,将司法公正体现在评估的各个环节。同时,继续增加质性评价方法的比重。一方面,通过广泛、深入地访谈调研来收集经验材料,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现实需求,为指标设计提供指引;另一方面,借助质性方法,深入了解法官、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的认识和感受,从而切实提升评估结果的效度和信度。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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