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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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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法官的行为公正

        时间:  2022-03-30  

        □ 前沿聚焦


        □ 孙辙 张龑


        司法公正可以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加以阐释,但深入审视司法活动全过程会发现,仅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探究司法公正尤其是其实现方式难免感觉力有不逮之处。究其原因,司法程序所依赖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如果离开了法官的具体实施,就只能是一堆干巴巴的法律条文;而脱离了法官的具体司法活动,司法裁判的产生也必然会成为问题。司法权力运行从程序启动到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中,法官行为的影响至关重要。


        一、检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分法”的实践现状


        学界在研究司法公正问题时,通常是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进行阐释,较少关注到法官行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即使是研究中注意到法官行为的学者,也大多将目光聚焦于法官在审判程序上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笔者认为,仅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角度研究司法公正的“二分法”存在着无法回避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的朴素正义观尤为强调实质正义的实现,社会公众要求一种行之有效的具有可视性的司法公平正义,实体公正对人民群众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具有更强的冲击力与影响力。但是,过于强调实体公正不可避免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1.容易陷入“唯结果论”;2.容易陷入“先验的可知论误区”;3.实体公正的判断存在现实的复杂性。


        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程序公正更加符合司法哲学的内在机理,法院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程序的执行机关。人们是否在诉讼中感觉到了程序公正是他们能否信任司法机构、遵从司法决定的重要条件。当公正的程序以看得见的方式表现出来,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和遵守。相反,不公正的程序会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怀疑,尤其是“那些失去利益的、败诉的一方对程序的公正性更加重视,并经常以程序不公正为由挑战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相较于实体公正对人民群众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能够造成很强冲击力来说,程序公正对人民群众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所造成的影响更具持续性。但是,过于强调程序公正也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1.容易陷入“唯程序论”;2.程序公正无法完全涵盖法官业内业外行为;3.程序公正容易变得“徒具形式”。


        二、思辨:行为公正作为“第三种公正样态”的提出


        为更好地理解行为公正,笔者尝试下一个定义。所谓行为公正,是指法官基于其职业特殊性对于正当行为的要求规范和管理自己的行为,并以其行为向外界展现和传递司法公平正义的全部过程。行为公正的内涵十分丰富,它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行为、独立行为、公正行为、平等行为、中立行为、审慎行为、适当行为、善意行为等内容。行为公正的内涵应从以下方面考量:1.行为公正的主体是作为审理者的法官;2.行为公正的要求不仅止于法官的司法履职行为;3.行为公正对法官的要求不同于普通公务人员。


        除此之外,从宏观方面来说,法官的司法活动是国家社会生活中关于正义和真理的“高端象征”。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期待的角度来看,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承载着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艰巨使命。从微观方面来说,审判权的行使往往会对人们所珍视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常怀敬畏之心,恪守职业底线,时刻感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做到审慎用权。尤其在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时,法官不仅需要在准确理解、严格把握法律条文含义的基础上,充分考量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还要重视相关政策、道德、宗教、文化、传统乃至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


        三、剖析:全面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应将法官的行为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第三种样态”


        无论是实体公正要求的正确践行法律,还是程序公正要求的“看得见”与“不迟到”的内涵,都需要通过法官行为展示在人民群众面前。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关系力”,其首要内涵表现为公众对司法的信服力和认同感。而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通过法官的行为公正而获得的公信力,法官的行为公正构成了司法权威的载体。当人民群众作为当事人一方参与到诉讼中时,势必会将法官行为与诉讼的真实境遇和感受相比照,进而影响其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与评价。


        维特根斯坦提出,理解在于“看到联系”,所以“发现或发明过渡性环节是极为重要的”。连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过渡性环节就是法官的行为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仅关注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而行为公正不仅关注司法审判活动本身,还将关注视角延伸到法官业内业外基于其角色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更重要的是,如果将司法程序与司法裁判看作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的制度因素与产品因素的话,那么,法官行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人的因素。而在三者之中,人的因素恐怕更为关键。因为,法官行为是当事人对包括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在内的所有涉及司法问题感受的最直接来源,无论司法的程序公正抑或实体公正都不可能自动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感受的传递需要一定的媒介,而这个媒介就是法官公正的行为。


        四、解局:行为公正的实现路径


        即使法官具有追求公正目标的极大热情和高度自觉,但行为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确保目标达到的制度机制设计,需要通过建立完善行为公正内涵明确和调整、行为评价、行为监督、责任追究、职业教育等机制,形成“闭环式”的运行范式。


        (一)行为公正内涵明确和调整机制


        行为公正的内涵可以分为司法制度伦理和法官德性伦理。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以及法官业内业外各个方面的行为,都应该有比较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而经过明确规定的内涵就是司法制度伦理。法官德性伦理则是法官对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是法官以其正当行为追求和实现法律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与力量源泉。然而,行为公正的内涵具有内在性,并不意味着其是在与外在环境毫无关联的情况下产生的,法官行为公正的内涵可以根据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进行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行为评价机制


        行为评价机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科学性原则。评价标准本身要具备客观性、规范性。二是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方法既要具有可执行性,便于采集整理数据并保证真实性,又要突出可比性、可衡量性。三是综合性原则。根据行为公正的内涵,构建全面、合理的评价体系。四是公众参与原则。评价要坚持人民群众认可的衡量标准和评价方法,充分考量人民群众对法官行为的切身感受。


        (三)行为监督机制


        一是推进人、案、事聚合监管。建立院庭长主导、审管办专责、纪检监察协同的管理模式。二是聚集院、庭、团队监管合力。建立分级分层管理模式。三是推进绩、效、责共振发力。打通案件评查、监督执纪、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


        (四)法官责任追究机制


        合理的责任制度不仅应是授权、履职、行权等制度安排的自然结果,而且应随时根据前述制度的调整而调整。需要在考虑法官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积极思考如何在充分考虑多重并行制度模式既有合理成分、同时充分尊重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官惩戒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现司法责任制度向一元扎口模式的转变。


        (五)法官职业教育机制


        应当在大学课程和法官职业培训中加强行为公正方面的教育,以实践案例、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必要时可以邀请优秀的法官来讲述法官职业伦理课程,使大学生和法官都能够真正认识到如何实现行为公正。


        司法是人和制度的集合体,即使有最明晰的规则、最透明的程序、最精巧的法庭技术,法官仍是司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需要裁判结果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审判过程意义上的程序公正,更需要法官实践意义上的行为公正。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调研组组长、四级高级法官)


        (文章原文刊载于《法律适用》2022年第3期)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高睿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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