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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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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构建数据基础法律体系

        时间:  2023-02-15  

        □ 李可


        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是推动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核心引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的作用发挥,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

          

        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社会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2021年我国数据产量已位居世界第二,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基础设施。为保障和加快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先后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指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加快完善数据产权的规范体系。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缺乏对数据财产权的规定,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保护数据不被不当处理,但是无法界定数据积极利用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能力。数据产权法律制度的建构需要明确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权限分配,调和不同数据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尊重数据的社会属性,积极发挥数据对数字经济的推动作用,将数据产权细化为数据所有权、数据占有权、数据支配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释放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产业效能。

          

        完善数据流通的规则体系。流通规则是激活数据要素活力的着力点,首先完善数据要素流通准入规则,确保数据要素的源头合法,在源头完成信息脱敏,实现数据内容“可界定、可流通、可定价”。构建数据要素流通管理规则,规范场内数据交易流通,明确主体资格审核、交易规范、市场运营管理等规则,引导数据合法合规交易。规范场外数据交易流通,加强场外交易中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保障数据提供者的数据权益,促进多种场景下各种数据要素的安全流通。建立数据要素跨境流通规则。积极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搭建离岸数据交易平台,探索数据“可用不可见”跨境流通环境,探索通过“监管沙箱”等方式提供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跨境传输技术和设施。最终实现原始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产品“可控可计量”、流通行为“可信可追溯”。

          

        推动数据收益合理分配机制的建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活动信息是数据的来源,是数据的生产者,但其在数据分配中很少获取财产性收益。对此,建立有一定普适性的估值体系,数据价值链最终产品的价值明确数据的价格形成机制作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的基础。明确相关主题在数据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作为数据收益分配的依据。引入市场机制,动态调整收益分配机制。数据价值链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扩展为大数据生态,并可持续引进各类主体,形成良性竞争,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此外,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完善数据安全治理法律制度。数据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为避免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建构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数据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共同构成国家安全。数据安全治理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数据用途、数据敏感程度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同时,还需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构建数据基础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平衡好数据产权控制与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市场交易与数据安全治理之间关系。抓住数字社会核心基础数据这个牛鼻子,优化数字社会生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筑牢数字安全屏障,推动数字文明向更深、更远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高睿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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