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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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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9-10-12  
        甘政办发〔2019〕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的出台,确保全省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法治甘肃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职责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国务院合法性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也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四)明确审核范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并由省司法厅审核后统一公布。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要编制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类别清单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确定审核主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具体负责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明确本部门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审核人员,具体负责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统一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也可由专门的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六)规范审核程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严格审核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和审核时限等要求。各级审核机构要按照规范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审核环节清晰、纠错监督到位的内部合法性审核程序,确保审核结果合法合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形成送审稿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版和电子版及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评估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所提供依据和文件所涉及到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应当现行有效。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上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由起草单位补齐后,转送合法性审核。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的情形外,审核机构自接收审核材料之日起,每稿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中,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审核情形,要求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审核后,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审核机构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经审核后的送审稿,审核机构确认后加盖合法性审核专用章,连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核材料一并转送起草单位或提交制定机关。补充材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七)明确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规设定证明事项;是否按规定标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强化审核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审核工作机制
         
        (九)完善创新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文件内容的复杂程度、社会公众接受程度及文件实施的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因素,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疑难法律问题、内容知识专业性强的情形,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审核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代表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专家参与协审机制,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协审专家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十)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建立并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数据化管理。省司法厅要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核信息化管理,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加强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地各部门于2019年11月底前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门的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
         
        (十二)注重审核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审核人员队伍与审核工作任务相匹配。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合法性审核工作定期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着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全省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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