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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提出,是县委、县政府借鉴外地经验,在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做出的重要决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民调解如何才能适应新时期“大调解”工作格局发展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一、工作现状
近年来,该县人民调解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三个中心”、 “四个机制”、“五级调解网络”建设,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加大纠纷化解力度,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重大矛盾纠纷不上交”,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围绕“三个中心”。一是以该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中心,建立起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统一安排部署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尽可能发动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心,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有效化解各类民间矛盾纠纷。三是以乡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为平台,统一受理、分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矛盾联调”作用,努力营造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氛围。
(二)落实“四个机制”。一是落实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分片包干”、“一岗双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集中排查化解活动,组织干部职工深入田间地头排查矛盾、解决问题。二是落实了“民情日记”制度。为全县干部职工印发了民情日记,要求在日常工作、生活过程中及时记录群众的“所思、所想、所忧”,能够当时解决的当时解决,当时解决有问题的及时反馈乡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进行分流、协调处理。三是落实了“三调联动”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及时性、有效性、免费性等特点,对政府、公安、法院等涉及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更容易解决、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移交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四是落实了挂牌督办制度。对于全县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按照“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个要求、一个期限”的要求,每个案件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调处。
(三)健全“五级调解网络”。一是县上由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司法局牵头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两个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由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综治办负责组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协调,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实施。三是在各村(社)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四是在各村民小组设立了2至3人的调解员。五是每10至20户设立了1名信息员。
2009年至今,全县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381件,成功调处4371件。确定的84件县级领导挂牌督办案件,现已办结80件。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群众的诉求得到有效解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形势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站在司法行政部门的角度来看,该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现在这些已经不再是民间的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统计数字表明,全县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09年度为2.4%,2010年度为3.1%,2011年上半年达到了5.4%。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该县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大步发展、跨步发展,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该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对人民调解的认识还不到位。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没有明确认识,甚至持怀疑态度,重治理,轻防范,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到位;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虽说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施行的东风,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是一个长期工程,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仍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作;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在推动人民调解由义务调解向法定职能转换过程中,要实现保障功能的到位。但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仍不到位。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人员保障不到位。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流动性大,人员调整较频繁,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的阻力。三是经费保障相对薄弱,不能最大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调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的实行,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二是法律知识学习急需加强。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意见和建议
针对该县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保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在组织、人员、经费机制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开展。
(四)强化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要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将一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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